案例点评六 | 保底消费

分类: 365bet软件下 时间: 2025-09-06 00:55:31 作者: admin 观测: 2249
案例点评六 | 保底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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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在通信服务、餐饮行业等存在有“保底消费”,所谓“保底消费”,即“最低消费”,是指行业内强行制定的单月或单次消费的最低收费标准。如果消费者单月或单次消费没有达到最低标准的,则按照最低标准支付费用;若达到最低消费标准的,按照实际消费价格支付。

法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经营者事先进行了关于最低消费的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关于最低消费规则的,则关于“最低消费”条款的合法性就存在争议。如消费者一方通常认为经营者侵犯其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但经营者一方则认为己方享有自主经营和自主定价的权利,消费者可以选择是否消费、进行何种消费,所以并未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从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来看,倾向于否定“最低消费”条款的合法性,认为经营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以格式合同的形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因此,“最低消费”的规定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此外,也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进行规定。以餐饮行业为例,2014年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共同颁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明文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根据规定,餐饮经营者如设最低消费,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同年,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表示,“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因此,经营者的格式条款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禁止性规定,且存在不合理的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结语:

当消费者被要求“保底消费”,可以向消协投诉,消协会及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开展调查、调解,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消费者还可以就消费争议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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